(2013)吴堡民初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堡民初字第00532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弓鸿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谢安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