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10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宛龙行一初字第00119号原告王清,男。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林青,任局长。原告王清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申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清减半负担。审判长 高广山审判员 刘小宁审判员 李继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