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少昆与刘英文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昆,刘英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李少昆,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刘英文,男,65岁,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李少昆与刘英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少昆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梁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