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步云峰与被告刘奎、田希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云峰,刘奎,田希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893-1号原告步云峰被告刘奎被告田希远本院在审理原告步云峰与被告刘奎、田希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步云峰自愿于2013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步云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云峰撤回对刘奎的起诉。审 判 长 孙爱权审 判 员 刘树军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高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