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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执字第0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饶志文武玉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志文,武玉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执字第01090号申请执行人饶志文,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上清镇人。被执行人武玉表,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府谷县田家寨乡人。本院在执行饶志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武玉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借款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1155元、执行费11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包括许梅琴申请执行武玉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被执行人武玉表在榆林泉财公司购买的现代越野IX35车所欠银行赊销款37500元由被执行人武玉表承担15000元,申请人饶志文承担22500元。2、现代越野车由申请人饶志文执掌,车辆违章在达成协议前由被执行人处理,该车的过户费、停车费由申请人承担;3、案件受理费1155元、执行费1100元由申请人人饶志文承担。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折小军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瑞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