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安某甲、安某乙、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安某甲,安某乙,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刘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杨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某某,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甲,男。被告安某乙,男。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臧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安某甲、安某乙、被告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