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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03

公开日期: 2019-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张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张钰;孟庆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商初字第15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住所地章丘市。代表人杨位彦,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廷胜,男,生于1960年2月15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钰,女,生于1983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孟庆彬,男,生于1977年10月3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张钰、孟庆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廷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钰、孟庆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诉称,2010年5月6日,借款人张钰用位于章丘市明水宏昌小区杨埠岭路西段路北住房,证号“章房权证城字第**956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到章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借款人同我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借款人可以在24万元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共三次借款,前两次已经还清,第三次借款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3年5月3日止,借款24万元,利率执行8.528%,逾期利率执行12.792%。该笔贷款借款人累积偿还利息14003.98元,尚欠本金24万元及利息,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我行贷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被告如不能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钰、孟庆彬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1、被告张钰与孟庆彬系夫妻关系。被告张钰向原告申请借款,以位于章丘市明水宏昌小区杨埠岭路西段路北住房,证号“章房权证城字第**956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0年5月6日在章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处房产为被告孟庆彬所有。同日,原告与被告张钰、孟庆彬签订《最该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3年5月5日止,借款人可以在24万元借款本金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0%。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在此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原告及被告张钰、孟庆彬在合同中签章。2、2012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张钰出具借款凭证,并发放贷款24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5月3日,执行利率为8.528%,逾期执行12.792%。被告张钰在借款凭证中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累积支付利息14003.98元,本金24万元未偿还,致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房产证、房地产抵押清单、他项权证、土地使用证、借款凭证、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予以证实。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上述证据及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与被告张钰、孟庆彬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张钰发放贷款。借款发放后,被告张钰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钰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孟庆彬与张钰系夫妻关系,孟庆彬应当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庆彬以其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如不能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其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钰、孟庆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钰、孟庆彬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本金24万元。二、被告张钰、孟庆彬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市支行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上述款项应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4003.98元)。上述一至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若被告对上述债务逾期不付,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章丘市明水宏昌小区杨埠岭路西段路北证号“章房权证城字第**956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7元,由被告张钰、孟庆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振洲代理审判员  方晓艳人民陪审员  岳建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美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