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赵彩琴与张志恩、张志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琴,张志恩,张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93号原告:赵彩琴。被告:张志恩。被告:张志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彩琴诉被告张志恩、张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彩琴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彩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彩琴撤回起诉。诉讼费2540元退回原告赵彩琴。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