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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北海市合浦县法院(2013)合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廉州镇XX社区*组*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与“三哥”、“阿凯”(均在逃)合伙在合浦县廉州镇东校场东路红旗村市场旁,以“抓摊”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局以10元为起点,按赌注金额的10%抽头渔利共3万多元。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辩解其抽头渔利累计约2万多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20日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三哥”、“阿凯”(身份未查明)合伙在合浦县廉州镇东校场东路红旗村市场旁,以“抓摊”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每局以10元为起点,按赌注金额的10%抽头渔利累计达2万多元。2013年7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证人黄某某、劳某某、黄某、包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有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泰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