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卫功平与刘孝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卫功平,刘孝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73-2号申请人:卫功平,男,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胡双庆,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孝宏,男,197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卫功平因与被申请人刘孝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东笋路122号门面房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皖A×××××号“思域”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孝宏位于六安市金安区毛坦厂镇东笋路122号的门面房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