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76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尚小明与李晓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小明,李晓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07693号原告尚小明,男。被告李晓莉,女。原告尚小明与被告李晓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小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尚小明诉称,2011年9月20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但被告的房屋使用权在2012年1月1日被收回,被告与我签约时没有告知我,致使我蒙受损失,最终双方合同终止。我向被告多次索要房屋押金和损失款项,但被告至今未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我房屋押金2万元,赔偿我损失206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李晓莉(甲方,出租方)与尚小明(乙方,承租方)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号半地下一层40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教育培训;甲方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租赁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2年9月19日;年租金20万元;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2万元;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2011年9月21日乙方支付甲方押金2万元、季租金5万元,全年20万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李晓莉将上述房屋交付尚小明使用,尚小明支付押金2万元和租金5万元。庭审中,尚小明称上述房屋系李晓莉承租后向其转租,李晓莉的房东告知其承租期限在2011年底届满;其找李晓莉,李晓莉让其自行与房东协商续租;故其于2011年12月20日搬离。经询问,尚小明明确所主张的损失包括房屋装修费用、前期宣传费用和搬家费用,并提交相应票据佐证。本案审理中,李晓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发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转租房屋应经出租人同意且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与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李晓莉与尚小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承租房屋转租,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李晓莉剩余租赁期限,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李晓莉的过错导致房屋租赁合同部分约定无效,尚小明仅使用房屋三个月即搬离,李晓莉应当赔偿尚小明因此遭受的损失。现尚小明要求李晓莉返还押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晓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将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晓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尚小明房屋押金二万元并赔偿尚小明损失二万零六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三百五十元、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六元(尚小明均已预交),均由李晓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月晖人民陪审员 岳 维人民陪审员 李立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利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