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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秀民一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秀民一初字第5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聂晓桥审 判 员  赵炎炎人民陪审员  曾 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