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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薛芝英、蒋富根等与王其芳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芝英,蒋富根,蒋文静,王其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09号原告薛芝英。原告蒋富根。委托代理人薛芝英。原告蒋文静。委托代理人薛芝英。被告王其芳。原告薛芝英、蒋富根、蒋文静与被告王其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芝英并作为原告蒋富根、蒋文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其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芝英、蒋富根、蒋文静诉称,被告2013年3月购买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后,装修时,在天井搭建的房屋上,浇盖柏油防水层,东侧剩余天井安装了阳光雨蓬,造成原告居住不安全,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天井违章搭建及天井安装的雨蓬,恢复原状。前103室房屋产权人补偿原告2万元是因为其怀疑原告漏水,损坏原告地板、自来水管给付的赔偿款,考虑到前103室房屋产权人家的特殊困难,最终天井搭建未拆除。被告王其芳辩称,2013年5月,被告购入房屋,天井搭建已经存在,被告搬家时,原告突然要求被告拆除天井搭建,被告拒绝。后被告了解得知,房屋前产权人刚搬来时因为漏水和原告发生纠纷,原告以房屋天井搭建为由起诉法院要求拆除,之后经法院调解,2009年房屋前产权人赔偿原告2万元,纠纷已经解决。现原告又以同样的理由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从2009年后,原告没有再提出过对其安全有影响。关于天井东侧安装雨蓬,是因为原告的空调离被告家太近,楼上住户扔垃圾、滴水,迫不得已才安装了雨蓬,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被告有权要求原告拆除空调,而且原告本身也安装了雨蓬,原告晾衣架对被告也造成了影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上下邻居。2013年3月,被告购买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天井中有搭建。被告装修房屋时,在天井东侧安装雨蓬,雨蓬宽1.2余米,长度系房间的宽度。2013年6月13日,上海江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天井搭建违规行为,恢复原状。被告未整改,原告交涉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天井搭建物、雨蓬,恢复原状。另查明,2007年9月,原告曾起诉法院要求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前房屋产权人拆除该房屋全部天井搭建,恢复原状,(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前产权人拆除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全部天井搭建,恢复天井的原始状态。房屋前产权人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原告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因原告也损失不少,由房屋前产权人补偿原告2万元,天井搭建保持现状,不再另行搭建,空调转向,原告放弃追究拆除的请求,对补偿问题,房屋前产权人不要在外宣讲,如果为此有纠纷,原告返还钱款(不包括利息),法院按判决拆除搭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2007)虹民一(民)初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447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照片,被告提供的房地产居间合同复印件、证人笔录,法院调查的(2008)虹执923号谈话笔录、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实地拍摄照片以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相互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被告房屋的天井搭建物,给原告带来安全隐患,已对原告构成相邻妨碍,虽然原告与前房屋产权人曾就天井搭建物拆除与否协商一致,由前房屋产权人补偿原告2万元,原告放弃追究前房屋产权人拆除天井内搭建,但该协议系基于违法搭建而作出,协议不受法律保护。现房屋产权人变更,原告为了自身的安全,要求被告拆除天井内搭建,被告应当予以拆除,排除妨碍。被告搭建的雨蓬,过长过宽,对原告亦构成相邻妨碍,故原告要求拆除,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的空调、雨蓬、晾衣架对其造成相邻妨碍,应当拆除,可另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其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天井搭建拆除,恢复原状;二、被告王其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拆除上海市水电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东侧安装的雨蓬。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咏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