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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565之二号

刘启秀与孟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启秀,孟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565之二号申请执行人刘启秀,女,××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孟海峰,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刘启秀与孟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3)平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翟振宇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