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民初字第5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木英与被告林亚鹏、林光平、林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英,林亚鹏,林光平,林秀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5191号原告陈木英,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亚鹏,男,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光平,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秀琼,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英与被告林亚鹏、林光平、林秀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木英在本院通知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林国太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人民陪审员 李清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慧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