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市执指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桂市执指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钱祥,徐小富,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桂市执指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王钱祥。被执行人徐小富。被执行人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富。申请执行人王钱祥与被执行人徐小富桂林市鑫北海渔港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秀峰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七星区人民法院查封,为了使案件得到统一有效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秀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由七星区人民法院执行。秀峰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七星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龙审 判 员 曾宪戊代理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竞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