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足法民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0983号原告莫某某,女,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某,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朝文审 判 员 李洪素人民陪审员 彭凤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