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5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小勇与叶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小勇,叶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民初字第5897号原告叶小勇,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叶小军,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原告叶小勇与被告叶小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建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小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小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小勇诉称,被告叶小军于2012年7月9日向其借款30000元至今未还。请求判令叶小军返还其借款30000元。被告叶小军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9日,被告叶小军向原告叶小勇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叶小勇催讨未还。以上事实,有叶小勇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书证为据,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叶小勇请求判令被告叶小军返还借款3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支持。被告叶小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小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叶小勇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叶小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吴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