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10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平,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杨,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武红,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共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353元退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代理审判员 崔 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