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6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薛雷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628号原告胡某某,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官道镇韩家村四组,农民。被告薛雷雷,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临渭区田市镇腊杨村一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薛雷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韦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瑞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