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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夏朝辉与周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朝辉,周桂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861号原告:夏朝辉。被告:周桂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朝辉与被告周桂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朝辉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朝辉负担。审 判 员 张新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天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