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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叶文龙与郑剑、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龙,郑剑,徐建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339号原告:叶文龙。委托代理人:吴秀明。被告:郑剑。被告:徐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文龙与被告郑剑、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文龙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文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叶文龙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江建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