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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678号

蒋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迫卖淫
当事人
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78号罪犯蒋某某,男,199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以(2009)阜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蒋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3月至2013年9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华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