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诸皇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宏绪与邹立波、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绪,邹立波,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秋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皇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周宏绪。被告邹立波。被告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桃林镇山东头临港高端产业示范园全顺路7号。被告王秋航。本院受理原告周宏绪与被告邹立波、山东坤基沃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秋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宏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樯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惠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臧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