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邢东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路延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伟;路延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张伟,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路延文,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路延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