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邢东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11-26

案件名称

张伟与路延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伟;路延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邢东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张伟,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司机,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路延文,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伟与被告路延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负担。 审判员  李书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郎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