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奇、吉林市富源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奇,吉林市富源热力有限公司,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奇,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郑十稳,住吉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富源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吉纸住宅30号楼北侧。法定代表人:梁佐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少华。委托代理人:许静,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良。委托代理人:李思群。上诉人郑奇、吉林市富源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热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奇的委托代理人郑十稳,上诉人富源热力的委托代理人彭少华、许静,被上诉人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舍维斯物业)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良、李思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奇在原审时诉称:2010年12月18日晚21时10分,因富源热力临江站热源不达标,导致供热温度甚低,开空调室内温度为14—15摄氏度,空调关闭后,室内温度达零度以下,致使消防水管冻裂,消防水源40余吨溢出,使得水岸酒吧酒窖内大量高档存酒、恒温加湿器、冰柜等被水浸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1,335.00元、鉴定费64,0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富源热力在原审时辩称:1、涉案房屋产权系原告,原告对其房屋私自进行装修、装潢、拆改,产权人应对其消防水管承担后果责任;2、被告舍维斯物业系本案物业管理公司,本案所设消防水管物业管理公司负有维修养护义务,且该消防水管应由物业公司实施修复和重修,被告舍维斯物业应对消防水管的质量和消防水管的日常使用承担责任。物业公司应对消防设施经常性地检查,舍维斯公司负有责任;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擅自改变原设计单位对消防设施的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负有责任;4、被告富源热力的供热是从热电厂购买来的,热水温度不是被告富源热力所能控制的;5、被告富源热力不存在供热温度不达标的行为,被告富源热力不是侵权人,被告富源热力供热水温符合要求,能够满足供热要求。原告消防水管破裂原因没有查清,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其破裂的真正原因,也不能证明消防水管破裂与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6、原告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物品损失包括酒水损失和室内装潢损失,从价格鉴定结论的内容上看,酒水损失是酒水本身的价格,不是损失价格,酒是有瓶子的,泡水对酒水没有任何损害。酒水本身没有发生损失。价格鉴定不能成为酒水发生损失的定案依据,且酒水损失价格鉴定是依据原告提供收款收据定价,但收款票据本身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就不能成为价格鉴定的依据。另外鉴定书认定价格与原告提供的收款收据完全一致,并不是酒水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也不合法。鉴定书鉴定的装修装潢损失,是新装修的装潢款的价值,不是原装潢的价值,原装潢应该还有部分折旧费,不应有这么大的损失。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钢琴是由水泡原因造成的。其他物品损失原告应提供受损的事实证据。因此被告富源热力认为本案所涉消防水管产权人是原告,维修责任由被告舍维斯物业承担,其两方对水管爆裂的后果承担责任,与被告富源热力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舍维斯物业在原审时辩称:1、对被告富源热力追加舍维斯物业为被告不理解,原告没有追究舍维斯的责任,为什么由被告追加物业公司为被告。2、对于消防管线物业公司只负有监管责任,物业公司只对公共区域管线负有管理责任,对室内管线物业公司不负责监管,也无权管理,原告破裂的消防水管是室内管线,不是公共管线,不应由物业公司负责。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消防管线不允许进行任何外围包装和缠绕,必须裸露。五星大厦的消防管线采用有缝钢管是经过消防部门单项验收检验合格的,在安装上没有异议及瑕疵;4、管线由于冻害造成破裂是不争的事实,就是由于供热不好,造成室内温度过低,导致水管破裂,这是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这是经过技术鉴定的。5、关于供热水温,被告富源热力说从热电厂购买的热水,供热水温被告富源热力不能控制,这是不合情也不负责任的说法。被告富源热力出售是热源商品,既然是商品,商品有瑕疵必然承担后果。综上,被告舍维斯物业已经尽了所有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和损失。原判决认定:2010年12月18日晚21时许,郑奇经营的吉林市船营区水岸酒吧内,由于消防水管爆裂跑水,致屋内装饰装修及部分物品受损,郑奇随即通知舍维斯物业及富源热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奇对跑水原因及物品损失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吉林省质量技术评鉴中心作出吉质技鉴(2011)050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综上所述,爆裂钢管系牌号为Q235,规格为φ75.5×3.75的直缝电焊钢管,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安全,不可能爆裂。若该管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环境,管内水结冰后,该管爆裂原因为冰胀应力所致”。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分作出吉船价认字(2011)28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结论为:“酒水部分损失为140,470.00元、室内装修部分损失为385,142.83元损失、点菜宝1个损失为500.00元,合计为526113.00元。”另查,位于船营区松江西路五星国际名家1层17号产权人登记在郑奇名下,该房屋设计用途为商业服务,郑奇在上述房屋经营吉林市船营区水岸酒吧(个体工商户,业主为郑奇)。郑奇将房屋结构改为两层,在正门西侧外墙开设一个通风口,并且将散热器供热设施改为地热(一层、二层)供热设施。对消防水管所在区域安装木板墙进行封闭式装修,且与供热区域隔离。再查,舍维斯物业是郑奇所居住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水管公共设施具有维修、管理、监督义务。原判决认为:关于郑奇经营的水岸酒吧内消防水管的爆裂原因,依据吉林省质量技术评鉴中心鉴定报告的分析意见看,一般包括承受不了正常运行水压力、冰胀冻裂和外荷载创伤造成。有关前两方面的原因,鉴定报告中已作出详细的计算和分析,并已排除承受不了正常运行水压力而导致水管爆裂之情形,而关于外荷载创伤,双方对此均无提及,且可能性极小,同时又无证据证明该水管系人为外力作用所致,故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本院对该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据此认定该水管爆裂为冰胀应力所致。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郑奇将消防水管与供热区域隔离、并对供热设施进行拆改、开设通风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舍维斯物业对公共设施具有维修、管理、监管义务,其未尽到监管责任,对消防水管爆裂负有一定责任;如前论述消防水管爆裂为冰胀应力所致,不排除供热不达标的情况,富源热力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郑奇自负70%责任,舍维斯物业负担20%责任,富源热力负担10%责任。鉴于郑奇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舍维斯物业承担责任,本院尊重其意见。关于损失问题,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中有关酒水部分,因郑奇经营酒吧目的是销售酒水而非自用,商品的商标已损坏,导致商品无法销售。且郑奇、富源热力均不申请对酒水残值进行鉴定,故该部分损失按无残值予以支持;装修损失,郑奇现已将房屋出租,原装修情况及浸泡情况现已无法查清,本院认为鉴定报告体现损坏部分为拆除后重作价格,符合实际需要,故此项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其他物品损失部分,依鉴定结论给予支持。有关鉴定费用,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原判决主文:一、被告吉林市富源热力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奇酒水、物品及装饰装修损失共计526,112.83元的10%即52,611.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二、被告吉林市舍维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奇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72,80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8,800.00元、鉴定费64,000.00元)由原告郑奇负担65,28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吉林市富源热力有限公司负担7,515.00元,被告吉林市富源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行给付原告郑奇。原审判决后,郑奇、富源热力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郑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全部损失。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显失公正。被上诉人系侵权主体,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及后果;二、本案认定侵权主体不清。损失系因供热不达标,导致消防水管冻裂所致,被上诉人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对郑奇的上诉请求,富源热力辩称:消防水管爆裂系被答辩人装潢等行为导致消防水管所处区域温度过低等原因和舍维斯物业未尽到维修、管理、监管义务等原因所致,与供热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答辩人不是侵权主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对郑奇的上诉请求,舍维斯物业表示支持。富源热力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郑奇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关于“消防水管爆裂为冰胀应力所致,不排除供热不达标的情况,富源热力亦应承担10%责任”的评判无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不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案件,上诉人的供热行为无过错,原审判决关于“消防水管爆裂为冰胀应力所致,不排除供热不达标的情况”没有有效事实证据支持,本案财产损害的后果责任应由郑奇和舍维斯物业承担;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财产损失为526,112.83元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关于酒水损失。郑奇提供的证据为购酒收据和船营区价格认定中心对酒水价格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是购酒白条收据,该收据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效力。该鉴定意见是酒水销售价格,不是酒被水淹后所遭受的损失价值。消防水管跑出的水温度不高,不会给玻璃瓶内的酒水品质造成损害。该鉴定意见不科学、不准确、不合法,不应被采信;关于装修损失。郑奇提供的证据为船营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水岸酒吧全部装修拆除后又重新装潢的工程造价,不是原装潢被水淹所遭受损失部分的价值鉴定,也不是原装潢折旧后的损失价值;三、鉴定费应由郑奇承担。因鉴定意见不应被采信,故鉴定费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四、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是对消防水管负有维修、管理义务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7条,《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第10、14条之规定。对富源热力的上诉请求,郑奇辩称:第一,侵权主体不清楚,作为富源热力应承担全部责任;第二,从侵权主体讲,应对富源热力进行惩罚性赔偿。对富源热力的上诉请求,舍维斯物业辩称:我们的物业合同是和郑奇签订的,我们承担日常维护责任。由于供热产生的问题,物业公司没有任何责任。由于天气原因造成消防水管爆裂,和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无任何关系。我们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消防水管爆裂跑水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吉林省质量技术评鉴中心的《鉴定报告》对水岸酒吧内消防水管的爆裂原因的分析意见,原审法院认定为“冰胀应力所致”,当事人均无异议,争议焦点为各方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和财产损失数额及赔偿责任。关于各方对事故应承担的责任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确认的案件事实,原审判决认为“郑奇将消防水管与供热区域隔离、并对供热设施进行拆改、开设通风口,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舍维斯物业对公共设施具有维修、管理、监管义务,其未尽到监管责任,对消防水管爆裂负有一定责任;如前论述消防水管爆裂为冰胀应力所致,不排除供热不达标的情况,富源热力亦应承担一定责任”正确。因郑奇在原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舍维斯物业承担责任,原审判决舍维斯物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财产损失问题。郑奇虽然不能提供其所购酒水的正规票据,但其经营酒吧以销售酒水为主,其外购酒水应为事实。而酒水经消防水浸泡,商标已失,酒质可能发生变化,进而严重影响其正常销售;事故发生后,船营区价格认定中心对水岸酒吧装修损失进行了鉴定:“装修部分价值为部分拆除,并回复原使用状态所需的各项费用”,并非富源热力上诉所言的“水岸酒吧全部装修拆除后又重新装潢的工程造价”。富源热力虽对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郑奇已交纳9,623.00元,吉林市富源热力有限公司已交纳1,115.00元,各由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英审判员 陈 新审判员 林凤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