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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连民终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韩红兴与丁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乐林,韩红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连民终第1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乐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红兴。上诉人丁乐林因与被上诉人韩红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乐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乐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乐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丁乐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月侠审判员  林 龙审判员  应庆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