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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王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土成,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马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世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