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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解继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斌辉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忠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继斌,张斌辉,李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369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继斌,曾用名解继庆,男,汉族,41岁,1972年5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宝鸡市金台区李家崖。199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被抓获),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斌辉,男,汉族,35岁,1978年10月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高中文化,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渭滨区高新二路山水文苑小区。2013年6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被抓获),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忠平,男,汉族,49岁,1964年1月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高中文化,宝鸡市东风路金台物资回收利用公司顺达收购站负责人,住陕西省岐山县大营乡巩寺村小营组3号。2013年6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3)第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继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斌辉犯盗窃罪、被告人李忠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新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继斌、张斌辉、李忠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8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斌辉为了筹集毒资供自己购买毒品吸食,趁厂内无人之机,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厂机加车间大门进入质检站厂房中门,在中门东墙角存放金属材料处盗窃铌铪合金缩尾料一件(鉴定价值32240元),将赃物藏入右腋下,并用其随身斜挎的腰包遮挡溜出厂区大门,后将赃物铌铪合金缩尾料以1300元卖给在宝鸡市东风路经营顺达收购站的被告人李忠平。破案后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单位。2、2013年6月6日上午和下午,被告人张斌辉先后两次从宝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锻造厂车间内窃取两块钛边角料。同日被告人解继斌在本市渭滨区高新六路宝钛公司北门东侧的停车场门口向被告人张斌辉出售100元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被告人张斌辉用盗来的两块钛边角料向解继斌抵付了购买毒品的价款。被告人解继斌当天将赃物卖给本市上马营东升收购站,获赃款160元。3、2013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斌辉采取同样手段,从厂内窃取钛边角料一块。被告人解继斌在本市高新六路宝钛公司北门对面的巷子里向被告人张斌辉出售100元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张斌辉用盗来的一块钛边角料向解继斌抵付了购买毒品的价款。随后,被告人解继斌将赃物卖给上马营东升收购站,获赃款190元。经宝鸡市渭滨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块钛边角料,价值共计483元。破案后被盗三块钛边角料全部追回并已发还被害单位。4、2013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解继斌在本市高新六路宝钛公司南门西侧向被告人张斌辉出售100元毒品海洛因一小包。被告人解继斌行至高新六路加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2小包,经检验,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86克。综上所述,被告人解继斌向一人出售毒品海洛因三次,共计300元,折抵0.5克,查获2.86克,共计3.36克。被告人张斌辉盗窃金额共计32723元。被告人李忠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金额为32240元。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解继斌犯贩卖毒品罪,并认定其属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张斌辉犯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李忠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解继斌、张斌辉、李忠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手机一部、注射针管一支等物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笔录、过称记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尿检测试结果、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江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被告人解继斌、张斌辉、李忠平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解继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斌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忠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解继斌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被告人解继斌前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查获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继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张斌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月七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李忠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六月十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九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注射针管一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 莲审 判 员  董 兵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巴 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