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与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896号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欧瑞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俊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成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