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恢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李军民与李军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军民,男,生于1968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堡村***号。被执行人冯胜利,男,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高泉村。李军民诉李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军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胜利履行协议约定的借款8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胜利暂无履行能力,其债务人宝鸡市金心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代为履行了89000元的给付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陈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肖仓孝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