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3771号原告陈某甲。被告郭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陈某乙。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被告自2009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儿子陈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离家后从未联系过原告及儿子。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理。被告郭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儿子陈某乙出生于××××年7月20日。中牟县黄店镇庵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现有本村一组村民陈某甲之妻,郑州市高新区兰寨村村民郭某,自2009年10月2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特此证明。”被告郭某的父亲郭德贤于2013年8月6日到庭陈述“郭某与陈某甲大概××××年结婚,婚后一直在男方家住。因为男方经常打她,郭某2008年回家娘家一趟,之后我再也没有见到过女儿。我们家让陈某甲去找郭某,陈某甲跟我们说到现在也没有找到。”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口本、中牟县黄店镇庵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各一份、2013年7月24日询问笔录、2013年8月6日询问笔录各一份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称被告离家出走多年,夫妻感情已破裂。中牟县黄店镇庵陈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郭某自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但该证明不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原因及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除此之外,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被告郭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申晓娟代理审判员  汪 涛人民陪审员  陈 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铭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