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海权与被执行人吕军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海权,吕军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高海权,男,1964年9月生,汉族,陕西省佳县人,农民,住陕西省佳县。被执行人吕军川,男,1969年4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瑶曲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海权与被执行人吕军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海权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吕军川赔偿申请执行人煤款人民币10860元,并承担诉执费99元,以上合计10923元。经查,被执行人吕军川下落不明,申请人高海权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