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民一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马西叶与王小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民一初字第112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3日,回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90年10月27日,回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