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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减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龚海良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龚海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2003号罪犯龚海良,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罪,于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经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以(2011)平刑初字第5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判决之日已缴纳)。现已执行刑期二年七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龚海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中积极肯干,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海良准予减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