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乳执字第14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乳执字第1499-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义务,该案已执结。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乳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7月25日作出的(2013)乳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少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阮中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