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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执字第0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庐执字第01727号申请执行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柴圆欣,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秀虹,总经理。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安徽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国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2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