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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郑勤与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勤,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郑勤委托代理人王少哲,四川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德君,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勤与被告成都富力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勤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勤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