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民初字第17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姬鸣岐与北京圣喻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鸣岐,北京圣喻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通民初字第17091号原告姬鸣岐,男,1939年9月24日出生。被告北京圣喻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17B。法定代表人周尤刚,董事长。原告姬鸣岐与被告北京圣喻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李士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姬鸣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姬鸣岐起诉称,被告系生产医用模拟定位机企业。原告姬鸣岐为被告供应医用模拟定位机的电器部分部件。每台电器部分价款53000元,原告姬鸣岐共向被告供应6台医用模拟定位机电器部分部件,价款318000元。被告收货后给付货款160000元,尚欠15800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姬鸣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158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原告姬鸣岐为被告供应医用模拟定位机的电器部分部件,每台电器部分价款53000元,原告姬鸣岐共向被告供应6台医用模拟定位机电器部分部件,价款318000元。被告收货后给付货款160000元,尚欠158000元。对此,被告于2012年9月10日为原告姬鸣岐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欠款明细表,表明医用模拟定位机共计6台,应付金额318000元,付款金额160000元,未付金额15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姬鸣岐向法庭提交的欠款明细表及原告姬鸣岐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和当庭质证的权利。原告姬鸣岐与被告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原告姬鸣岐为被告供应医用模拟定位机电器部分部件,被告理应立即给付相应价款,现被告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之责。原告姬鸣岐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圣喻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姬鸣岐货款十五万八千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三十元,由被告北京圣喻华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海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