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天毅与王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毅,王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764号原告:苏天毅。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琼英。委托代理人:吕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天毅诉被告王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天毅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苏天毅负担。审判员 杨文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