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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民初字第3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天毅与王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天毅,王琼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764号原告:苏天毅。委托代理人:赖力,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琼英。委托代理人:吕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天毅诉被告王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天毅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天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苏天毅负担。审判员  杨文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