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一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向桂彩与郭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桂彩,郭文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1125号原告向桂彩,女,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郭文彬,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桂彩诉被告郭文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向桂彩负担。审 判 员  李芳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