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高开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蒋红侠与王鑫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侠,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蒋红侠。被执行人王鑫。申请执行人蒋红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鑫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鑫未能按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调字(2012)第323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调字(2012)第323号仲裁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汪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