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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高开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蒋红侠与王鑫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侠,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高开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蒋红侠。被执行人王鑫。申请执行人蒋红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鑫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王鑫未能按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调字(2012)第323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调字(2012)第323号仲裁调解书本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悦代理审判员  汪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美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