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坤武,唐朝喜,吴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杨坤武,被执行人唐朝喜,被执行人吴小艳,本院在执行杨坤武申请执行唐朝喜、吴小艳合伙协议���纷一案,被执行人唐朝喜、吴小艳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荔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