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金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金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19号申请人:许金弟,农民。申请人许金弟申请宣告姜裕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金弟诉称:2013年6月26日,其夫姜裕新随叶年胜的船在东经121度36分,北纬27度57分海区生产作业时,姜裕新不慎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姜裕新,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玉环县××大麦××社区××30户,与申请人许金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6日,姜裕新随叶年胜的船在东经121度36分,北纬27度57分海区生产作业时落海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寻找姜裕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裕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姜裕新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裕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