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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许金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金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19号申请人:许金弟,农民。申请人许金弟申请宣告姜裕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金弟诉称:2013年6月26日,其夫姜裕新随叶年胜的船在东经121度36分,北纬27度57分海区生产作业时,姜裕新不慎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姜裕新,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玉环县××大麦××社区××30户,与申请人许金弟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6日,姜裕新随叶年胜的船在东经121度36分,北纬27度57分海区生产作业时落海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寻找姜裕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姜裕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姜裕新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裕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