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物华综合楼外4号。法定代表人:于淑云,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颖,吉林屹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建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静岩,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25号物资中心1楼17号。法定代表人:李长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维全,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市晋亿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淑云及其委托代理人高颖,被上诉人宁波宁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静岩,被上诉人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维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高忠华代理审判员 王 浩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卫 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