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王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孙建平与刘文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平,刘文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平,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文科,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建平与被执行人刘文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文科未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建平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2日依法立案,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文科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13年7月24日将本案委托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行。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8日复函,被执行人刘文科于2013年7月18日因病死亡,并出具2013年10月20日平陆县张店镇古城村民委员会村民刘文科已死亡、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无义务承担人的证明壹份,2013年11月18日平陆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壹份,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