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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魁锁与高志军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689号原告张魁锁,男,195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高志军,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魁锁与被告高志军为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魁锁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魁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魁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利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