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36号申请人包某某,女,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生于1968年5月24日,住址略,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生于1969年3月7日,住址略,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安康监狱服刑。本院受理包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附带民事诉讼一案,(2013)安汉民初字第01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包某某医疗费1216.22元,财产损失700元。2013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43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毛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