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金加存诉被告叶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加存,叶晓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1213号原告金加存,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华,西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晓文,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金加存诉被告叶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加存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加存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