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孙素兰诉王为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曾用名***),女被告***,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卜庆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苏娴 来源: